A市晚报记者吴小林在本报发表一篇对A市流行歌坛的评论性文章,文中谈道 “A市流行歌坛有的歌手赵兴、秦星唱歌跑调,有的台风不正,文化素质和道德水平有待提高。”该报在A市所辖的曱、乙、丙、丁四个区发行。该市歌手赵兴、秦星 认为本文有损其名誉,二人分别向A市曱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市晚报报社和记者吴小林对其二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曱区法院受理本案后得知报社地址位于 乙区,故将本案移送至乙区法院。乙区法院将赵兴、秦星提起的案件合并审理,列报社和吴小林为被告。诉讼过程中报社和吴小林提出赵兴、秦星二人在起诉前分别 公开举行新闻发布会,指责、谩骂A市晚报和吴小林所发文章不实,已构成名誉侵权,故反诉赵兴、秦星二人赔礼道歉,并要求赵兴赔偿损失1000元,秦星赔偿损失500元。 乙区法院受理该反诉,并与本诉合并审理,认定本诉请求不成立,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反诉请求成立,判决赵兴、秦星向报社和吴小林赔礼道歉,每人赔偿损失 500元。双方对本诉判决没有异议。就反诉部分,只是吴小林对法院反诉判决赵兴赔偿500元不服,认为赔偿损失过少,遂就该反诉部分提起上诉。A市晚报社未提起上诉。 问题: (1) 本案一审程序中存在什么错误?为什么? (2) 假设一审程序中赵兴撤诉,是否影响秦星进行诉讼?为什么? (3) 在二审程序中,吴小林、赵兴和A市晚报社诉讼地位如何列?
(1)一审错误:①本案甲区法院享有管辖权,不应当移送至乙区法院。因为,因侵权行为产生的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包括甲乙丙丁四个区。②不应当将吴小林列为共同被告。因为吴小林是 A 市晚报社职工,其履行职务行为造成的侵权由其所在的单位承担责任。(2)不影响。因为赵兴和秦星提起的诉讼是普通共同诉讼。但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3)吴小林为上诉人,赵兴为被上诉人,A 市晚报社为反诉中的原审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