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老李家住某市A县农村,早年丧妻,一人抚养三子——李大、李二、李三成人,三子成婚后分别居住在该市甲区、乙区、丙区。2015年6月以来,三个儿子拒绝为患病的老李治疗,并不给其生活费。老李被迫于2016年7月向A县法院起诉,要求三个儿子给予赡养费和医疗费。后法院判决三被告每月给付老李300元赡养费,并支付以后的医疗费。判决后,老李和李大没有上诉,李二口头提起上诉,但没有提交上诉状;李三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书面上诉状,认为父亲在李大、李二买房时帮助过他们,所以李大、李二应当多负担赡养费。市中院受理后,组成了有一名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老李病情恶化突然死亡。
(1)本市A县法院对本案有无管辖权?为什么?
(2)李二、李三的上诉是否有效?
(3)李三上诉后如何列当事人?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4)老李死亡后,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5)本案在程序上有什么错误之处?
(1)有。依法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制。(3分)
(2)李二上诉无效。李三的上诉有效。(2分)
(3)老李列为原审原告,李大、李二列为被上诉人。(3分)
(4)应裁定终结诉讼。(2分)
(5)二审合议庭应由审判员组成。(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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