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位于甲市A区某高校八位学生,利用假日乘坐甲市运输公司的长途汽车去乙县某风景点旅游。汽车行至丁市时,司机称汽车刹车出现故障,请八位乘客下车另搭别的汽车到目的地,并退还剩余路程的车费给八位学生。八位学生认为所退余资不够他们到达目的地的费用,并认为司机还应该赔偿因耽误他们时间造成的经济损失。司机不同意,因而产生了分歧。八位学生约定去法院起诉该运输公司。
(1)依法律规定,本案哪些法院有管辖权?
(2)应如何确定该案的管辖法院?为什么?
(3)如果八位学生的诉状为法院所接受并开始审理,此案属于何种诉讼形态?为什么?
(1)八位学生与运输公司之间是因运输合同发生的纠纷,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4分)
(2)甲市A区和乙县法院都有管辖权,八位学生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管辖,选择了哪个法院,案件的管辖权就由该法院行使;(1分)如果八位学生向两个法院都递交了起诉状,那么哪个法院最先立案,该案就由哪个法院管辖;(1分)如果八位学生向两个法院都递交了起诉状,两个法院立案的先后时间无法区分,由两个法院经协商,确定其中一个法院管辖;(l分)如果这两个法院协商,未能确定一个法院来行使管辖权,则由这两个法院报请其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1分)
(3)属于普通的共同诉讼。(2分)一方当事人为两人以上,诉讼行为为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而合并市理的,应当是普通共同诉讼。(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