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张老汉住在A市B区,有二子一女,分别是张山、张水、张燕。张山与其父亲同住一个城市,张水与张燕在外地工作。张老汉立一遗嘱交给其女张燕。遗嘱中称:其遗产房屋全部由张燕继承。张老汉去世后,丧葬费用均由张山承担。张山为其父办完丧事后,便将其父遗留的房屋卖给了李海,得价款6万元(房屋尚未变更登记)。张水回来后,向法院起诉张山,要求继承遗产。在诉讼过程中,张水因病死亡,张水之子张明和女儿张红要求参加诉讼。A市B区法院受理此案后,张燕也从外地赶来,在该法院尚未开始审理时向该法院递交诉状,并附有其父遗嘱,请求该法院将房屋判给自己。
(1)张山、张水、张燕、李海、张明、张红在诉讼中各处于什么样的诉讼地位?为什么?
(2)如果张老汉没有上述遗嘱,张燕要求继承遗产,张燕的诉讼地位是什么?为什么?
(3)如果张老汉没有上述遗嘱,而张燕不知其父已死,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4)如果张燕在张水诉张山一案进入二审后才闻讯请求参加诉讼,第二审法院应当怎么做?
(1)张山是被告;张水是原告,但死亡之后,他的诉讼权利义务便发生了转移,张明和张红因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而成为共同原告;张燕为有独立的请求权的第三人;李海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如果张老汉没有上述遗嘱,张燕要求同其兄长一起继承遗产,张燕的诉讼地位是共同原告,因为她与张水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3)如果张老汉没有上述遗嘱,张燕不知其父已死,法院应当通知她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如果张燕接到通知后,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把她作为共同原告;如果张燕接到通知后,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利的,则人民法院不追加她为共同原告。
(4)如果张燕在张水诉张山一案进入二审后才闻讯请求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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