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老李家住某市A县农村,早年丧妻,一人抚养三个儿子——李大、李二、李三成人,三个儿子成婚后分别居住在该市甲区、乙区、丙区。2007年6月以来老李患某种老年慢性病需要长期治疗,然而三个儿子因为花费太高拒绝支付治疗费,并不给其生活费。老李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被迫于2008年7月向A县法院起诉,要求三个儿子给予赡养费和医疗费。法院受理之后,经审理判决三被告每月给付老李200元赡养费,并支付以后的医疗费。判决后,老李和李大没有上诉,李二口头提起上诉,但没有提交上诉状;李三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书面上诉状,认为父亲在李大、李二买房时帮助过他们,所以李大、李二应多负担赡养费。市中院受理后,组成了有一名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老李病情恶化突然死亡。
(1)本市A县法院对本案有无管辖权?为什么?
(2)李二的上诉是否有效?李三的上诉是否有效?为什么?
(3)李三上诉后如何列当事人?
(4)本案在程序上有什么错误之处?
(1)有。依法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李二上诉无效,李三的上诉有效。因为民事上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即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
(3)老李列为原审原告,李大、李二列为被上诉人。
(4)应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当事人;二审合议庭应由审判员组成,不能有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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