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A市B区居民甲与A市C县居民乙因财产纠纷诉至C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甲败诉;甲不服,上诉于A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经重审,法院仍判决甲败诉,双方均未再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的第二个月,甲找到了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的新证据,并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决定再审。在再审中,A市中级法院发现原判决遗漏了当事人丙,并通知丙参加诉讼。 问题: (1)本案当事人可以向哪些法院申请再审?为什么? (2)A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适用何种程序审理此案?为什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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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A市B区居民甲与A市C县居民乙因财产纠纷诉至C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甲败诉;甲不服,上诉于A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经重审,法院仍判决甲败诉,双方均未再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的第二个月,甲找到了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的新证据,并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决定再审。在再审中,A市中级法院发现原判决遗漏了当事人丙,并通知丙参加诉讼。 问题: (1)本案当事人可以向哪些法院申请再审?为什么? (2)A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适用何种程序审理此案?为什么? (3)丙参加诉讼后,A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此案?为什么?

(1)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本案中甲可以向C县人民法院或其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应当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此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3)根据《民诉意见》的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一审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必要共同诉讼人 丙,再审法院对其请求只能调解,不能判决,以保证其上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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