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小王诉某煤炭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于2009年11月11日诉至某中级法院,原告小王在诉状中写明,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及利息500万元。2010年3月7日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小王不服,向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受理时发现小王在上诉状中除坚持一审诉讼请求以外,还要求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支付房屋租赁费70万元。二审法院对一审所涉及的500万元进行审理时,认为原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二审法院又对70万元房屋租赁费进行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于是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1)原告小王应在什么期间内提起上诉?(2)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是否正确?为什么?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1)小王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二审法院的做法不正确。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