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县法院某年8月15日受理了王某(在A市C县居住)诉林某(A市B县居住)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同年9月10日,林某因拐卖儿童罪被检察机关逮捕。B县法 院即以“本案被告正在被监禁,应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由,于同年9月15日将案件移送A市C县法院。C县法院接到B县法院移送的案件后,认为B县法院 受理案件在先,林某被逮捕在后,并不影响本案的管辖权的确定。据此,C县法院又将该案件移送回B县法院。问:(1)B县法院移送案件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2)C县法院移送案件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3)B县法院与C县法院之间的管辖权争议如何解决
(1)B县法院移送案件的行为不正确。因为,B县法院是本案人身损害侵权诉讼的被告住所地。根据民事诉讼的“管辖恒定”原则,若受诉法院依民事诉讼法规定 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则此后不论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中发生何种变化,均不影响受诉法院对本案所享有的管辖权。B县法院在原告起诉时依法取得了管辖权,被 告林某被监禁的法律事实是在B县法院立案后发生的,对B县法院的管辖权不产生影响,不得移送。 ??(2)C县法院移送案件的行为不正确。因为,根据移送管辖的规定,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也不得再自行移送。 ??(3)B县法院与C县法院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级法院,即A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