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将其位于长江市黄 河区“海市蜃楼”小区的两栋住宅楼承包给桌建筑工程公司(以 下简称工程公司)建造,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完 工后,开发公司因资金不足仅支付了50%的工程款,承诺余款3 个月后支付。3个月过后,开发公司未付余款,一年后,开发公司 仍未支付。2013年3月,工程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 令开发公司支付工程余款并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经审理作 出判决,判决开发公司向原告工程公司支付工程余款及违约金。 开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其不应当 承担违约责任而提起上诉。工程公司也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 法院漏判一个请求事项,而后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补判并维 持原判。上诉过程中,该开发公司被宇宙房地产开发公司兼并。(1)本案的当事人应当如何列明?(2)对工程公司声称的漏判事项法院应当如何处理?(3)原开发公司被宇宙房地产开发公司兼并后诉讼如何进行?
(1)按《民诉解释》第317条解释,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列为上诉人。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确定第一审程序中当事 人的诉讼地位。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了上诉,因此他们都是上诉人。(2)一审漏判的,即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了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主持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本案中,对工程公司声称的漏判事项,经审查确定属实的,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发同原审法院重审。(3)在第二审程序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的,人民法院可直接将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当事人。本案中,原开发公司被宇宙房地产开发公司兼并。直接将宇宙房地产丌发公司列为当事人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