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红现在8岁,在她两岁时因患感冒住院,由于李红对青霉素过敏,医生决定给李红用红霉素治疗,因为对红霉素过敏的人极少,医院在没有对李红进行过敏试验的情况下,就对其使用红霉素进行静脉滴注。输液的过程中,李红发生了过敏反应,由于是晚上,医生处理不及时,使李红的视力受到了严重损害,几乎完全丧失。从事故发生到现在,李红的父母一直在找医院进行交涉,至今没有结果。于是,李红的父母委托在县政府工作的姑父为代理人将医院告上法庭。李红的父母提交给法院的授权委托书中写明“全权委托”姑父“代为一切诉讼事宜”。
问题:(1)列明本案的诉讼参加人。
(2)本案的委托人是谁?为什么?
(3)李红的姑父是否可以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为什么?
(4)如果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李红的姑父的代理权限如何?
答:(1)李红为原告,李红的父母为法定诉讼代理人,李红的姑父为委托诉讼代理人。诉讼参加人:指当事人,以及与当事人具有相似的诉讼地位的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P62,152,155)
(2)本案中的委托人是李红的父母。民事诉讼中,法定诉讼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P156)
(3)李红的姑父可以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以及法院认可的其他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P156)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属于一般授权。所以本案中李红的姑父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等。(P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