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A市B区居民甲与A市C县居民乙因财产纠纷诉至C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甲败诉;甲不服,上诉于A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经重审,法院仍判决甲败诉,双方均未再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的第二个月,甲找到了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的新证据,并向有关法院申请再审,有关法院决定再审。在再审中,有关法院发现原判决遗漏了当事人丙,并通知丙参加诉讼。
问题:(1)本案当事人应当向何法院申请再审?为什么?
(2)再审法院应当适用何种程序审理此案?为什么?
(3)丙参加诉讼后,再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此案?为什么?
答:(1)当事人可以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P293)
(2)A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适用二审程序审理此案。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无论原来是一审审结还是二审审结,均按第二审程序审理。(p304)
(3)二审法院应先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P2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