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王明,男,34岁,居住在四川省成都市甲区,从事汽车维修,其所经营的汽车维修站位于成都市乙区。该维修站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业主是其堂弟王勇,王勇居住在成都市丙区,但王勇实际上并未参与经营这家汽车维修站。王明雇佣了一个汽车修理工秦乐,秦乐常年居住在成都市丁区。秦乐为客户李平(家住成都市戊区)修理汽车。修好后,秦乐按照工作程序要求在修理站内试车时,不慎起火,造成汽车发动机损坏。相关各方就如何赔偿该汽车损失发生纠纷,未能达成协议。现李平向戊区人民法院起诉,王明向戊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是被裁定驳回。(1)本案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2)王明应在何时提出管辖权异议?对于驳回的裁定应如何救济?(3)本案哪个(些)法院享有管辖权?为什么?(4)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平未经法庭同意中途退庭,法院应如何处理?
(1)本案李平应当以王明、王勇为共同被告。个体工商户在诉讼中,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二者为必要共同诉讼人。(2)王明应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王明对裁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定书1)本案李平应当以王明、王勇为共同被告。个体工商户在诉讼中,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二者为必要共同诉讼人。(2)王明应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王明对裁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定书10日内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3)成都市的甲区、乙区、丙区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4)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