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诉讼一般地域管辖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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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诉讼一般地域管辖的内容。

(1)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不同辖区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与权限。
(2)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例外:被告就原告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①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②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③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④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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