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甲、乙、丙合伙经营一家水果店,该水果店系普通合伙企业。甲为该合伙企业负责人。甲、乙、丙并未约定收益分配和亏损负担的比例。2009年7月的某一天,因丙外出,甲和乙协商后以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某果农签订了一份价值16万元的水果买卖合同,后因合伙企业无力支付16万元货款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经查:(1)水果店的合伙协议约定: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需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 (2)水果店现有财产价值共10万元。 问: (1) 合伙协议中未约定收益分配和亏损负担比例的,依法应如何确定? (2) 合伙企业与果农签订的水果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3) 对于16万元货款,应如何清偿?
(1)合伙人对于合伙损益分配的比例,依合伙协议的约定而定,合伙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损益分配比例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实缴出资比例确定,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平均比例确定。(2)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先以合伙财产10万元清偿,不足部分,由甲、乙、丙三个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债务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