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董平和王艳共育有三个子女,即长子董浩、长女董丽和次女董芸。董平夫妇于2007 年5月购得三居室商品房一套。同年12月董平因病去世,其遗产未作分割。2010年6 月,王艳经公证机关公证立下遗嘱:“我将房屋(未曾分割)自己应有的部分都留给我的大女儿董丽。”并将房产证交给了董丽。2011年2月王艳又立下自书遗嘱:“我将房屋(未曾分割)自己应有的部分留给女儿董丽和董芸”。2011年5月,王艳去世,董浩、董丽和董芸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董浩诉至法院。 问: (1)董平的遗产应当如何分配?说明理由。 (2)王艳的两份遗嘱是否有效?应执行哪一份?说明理由。
(1)房屋为董平和王艳的共同财产,双方各占1/2的份额,所以房屋的一半份额属于董平的遗产。由于董平未留下遗嘱,应适用法定继承,其遗产应有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即王艳、董浩、董丽和董芸平均分配。(2)均有效。应该执行公证遗嘱。因为王艳的遗嘱只处分了属于自己的财产,且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所以所立遗嘱均有效。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因此,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数份遗嘱,有公证遗嘱的,应以公证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