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以自有房屋为抵押,向银行借款20万元,双方在5月4日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登记。后李某又向王某借款30万元,以上述房屋为抵押,双方在5月6日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于5月10日办理了抵押物登记。因王某认为房屋价值太小,李某又将一祖传玉器交给王某,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现李某无力返还借款,且银行和王某的债权都已到清偿期,房屋拍卖得款25万元,玉器拍卖得款8万元。 问:(1)银行和王某对拍卖房屋的价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说明理由。 (2)王某对拍卖玉器的价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说明理由。 (3)拍卖房屋和玉器的价款应如何清偿债务?
(1)王某对拍卖房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而银行没有。因为王某办理了抵押物登记,银行仅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登记;抵押权是否登记虽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但是影响抵押权是否生效。(2)王某对拍卖玉器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为王某与李某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并将质物交付,质权生效。(3)李某分别向银行、王某借款20万、30万,拍卖房屋所得25万先偿还王某,玉器拍卖所得的8万其中5万偿还王某,剩余的清偿银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