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风琴为某国家机关离休干部,丈夫已去世多年,留有二子一女,均由甘风琴抚养长大。长子徐明于2000年与高淑英结婚,生有一子徐军,徐明于2002年因病去世,高淑英伤心之余,决定不再婚。之后,高淑英专心照顾儿子和多病的婆婆,次子徐树未婚,在某公司任职。女儿徐红甚得母亲喜爱,现在某国留学。2009年7月,甘风琴因心脏病突发被高淑英送往医院,虽经数月的悉心照料及治疗,仍无法控制病情,于2009年11月3日病逝。在分割遗产时,远在某国的徐红来电话称:甘风琴死前曾打电话给她说,在她死后全部遗产由徐红继承,并提供在场的一位护工的证言。问:(1)甘风琴所立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2)高淑英要求继承甘风琴的遗产应否支持?为什么?(3)徐军是否享有继承权?为什么?
(1)甘风琴所立遗嘱无效。《继承法》规定,口头遗嘱必须在危急情况下作出,且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甘风琴的所立口头遗嘱不具备口头遗嘱的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徐红只能依照法定继承取得遗产。(2)应予支持。本案中高淑英对婆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依照《继承法》可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甘风琴的遗产。(3)享有继承权。本案中徐明先于甘风琴死亡,徐军是徐明的儿子,依照代位继承,徐军可以继承其父徐明应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