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约定共同出资30万元设立合伙企业,约定三人各出资三分之一,并约定由甲担任合伙企业的负责人,可以单独处理决定15万元以下的事项。在合伙过程中,甲单独与善意第三人签订了一份24万元金额的购买生产材料的买卖合同,尚欠对方货款24万元,而合伙组织仅剩财产共计12万元,无力偿还。为此,对方起诉到法院。请问:(1)乙和丙是否可以以甲违反合伙协议约定拒绝承担甲与第三人签订的24万元的买卖合同的后果?为什么?(2)如果甲、乙、丙三人需要承担24万元货款的责任,其三人各自应承担多少数额?说明理由。(3)对于该笔债务,应如何清偿?
(1)不能,因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2)各自应分别承担8万元。因为,合伙人没有约定损益分配比例,应该按约定的出资比例分配。(3)对于合伙债务,应该首先以合伙财产清偿,即首先以合伙企业剩余的12万元来清偿,对于剩下的12万元,以各合伙人合伙之外的个人财产来清偿。且各合伙人之间对外承担连带的无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