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下午,某电机厂工人赵某和钱某受本厂指派,到某制氧厂提取10瓶氧气,等到电机厂派车来接时已是晚上10点多钟,由于一车一次只能运9瓶,于是赵、钱二人将剩余的一瓶悄悄藏匿在孙某的木船上,打算明日来运走。半夜2时许,因不放心氧气瓶,二人到船上来查看,未见异常便离去。走时,钱某未将随手丢在船上的烟头熄灭,恰逢船上的氧气瓶漏气,遇火点燃,木船炸毁。船主孙某闻声赶到现场,发现与自己多次发生争吵的李某正站在30米外的自家船上向这里观看。孙某当即断定是李某炸船,于是将李的船只扣下,并向派出所报案。问:(1)李某的船被扣,造成营运损失500元,如何承担?为什么?(2)孙某木船被炸损失5000元,如何承担?为什么?
(1)李某的损失应由孙某赔偿。因为属于一般侵权民事责任,孙某应该知道自己扣船的后果,主观有过错。(2)孙某的损失应由电机厂和制氧厂共同承担。因为制氧厂产品质量不合格;电机厂职工赵某、钱某在从事法人经营活动中因过错致人损害,应由电机厂承担。电机厂承担责任后可向赵某、钱某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