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精神病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某甲系某建筑公司的职工,于1999年5月与妻子离婚。之后,远在外地的某甲的父亲将其接到身边加以照料。半年后,某甲自己跑回建筑公司。从此,某甲父亲对某甲未再尽监护责任,建筑公司用某甲每月的病休工资照料其吃饭、穿衣。因某甲无人看管,到处乱跑。2007年7月13日中午,某乙与其朋友在某饭馆喝完酒之后与在饭馆附近游逛的某甲相遇。某乙对某甲出言不逊,并朝某甲身上猛击一拳,某甲被激怒,随手操起一把铁铲朝某乙铲去,致某乙的右面颊软组织裂伤和右鼻翼穿透伤。某乙为此花去医药费1500元,因受伤误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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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精神病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某甲系某建筑公司的职工,于1999年5月与妻子离婚。之后,远在外地的某甲的父亲将其接到身边加以照料。半年后,某甲自己跑回建筑公司。从此,某甲父亲对某甲未再尽监护责任,建筑公司用某甲每月的病休工资照料其吃饭、穿衣。因某甲无人看管,到处乱跑。2007年7月13日中午,某乙与其朋友在某饭馆喝完酒之后与在饭馆附近游逛的某甲相遇。某乙对某甲出言不逊,并朝某甲身上猛击一拳,某甲被激怒,随手操起一把铁铲朝某乙铲去,致某乙的右面颊软组织裂伤和右鼻翼穿透伤。某乙为此花去医药费1500元,因受伤误工扣发工资150元。某乙在向建筑公司要求赔偿损失无果的情况下,便诉至法院。问:对于某乙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由某甲父亲承担,但可适当减轻某甲父亲的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7条的规定,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顺序是:(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本案某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因配偶已与其离婚,没有第一顺序的法定监护人,这样作为第二顺序的某甲的父亲就成为某甲的法定监护人,其应履行监护之责。某甲离开其父亲到建筑公司,某甲父亲不再履行监护之责,但并不免除某甲父亲的监护责任。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和《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规定,某甲的父亲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因某乙也有过错,即某乙对某甲出言不逊,朝某甲猛击一拳,致使某甲恼怒而致某乙受到伤害,故可适当减轻某甲父亲的赔偿责任,而某甲所在的建筑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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