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与韩君系夫妻,共有房屋五间,生有三个子女。长子于1962年死亡,其妻带着养女与公婆一起生活。次子于1963年暴病身亡,其妻改嫁,留下四岁的儿子韩二随祖父母生活。文革中五间房屋被房管部门无偿接管,后来被拆除。1982年房管部门落实政策,决定退还给韩家原房价款8000元。1985年5月韩某死亡,临死前立下自书遗嘱,要求退还的房款中留给韩二1000元。在遗产未分割时,韩某与韩君的女儿因车祸身亡,留下丈夫程泰和女儿程晓。1986年有关当事人在处理房款问题上发生纠纷:大儿媳一直与公婆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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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与韩君系夫妻,共有房屋五间,生有三个子女。长子于1962年死亡,其妻带着养女与公婆一起生活。次子于1963年暴病身亡,其妻改嫁,留下四岁的儿子韩二随祖父母生活。文革中五间房屋被房管部门无偿接管,后来被拆除。1982年房管部门落实政策,决定退还给韩家原房价款8000元。1985年5月韩某死亡,临死前立下自书遗嘱,要求退还的房款中留给韩二1000元。在遗产未分割时,韩某与韩君的女儿因车祸身亡,留下丈夫程泰和女儿程晓。1986年有关当事人在处理房款问题上发生纠纷:大儿媳一直与公婆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也要求继承遗产;韩二认为除了继承1000元外,还应再分得一份遗产。为此,韩二诉至法院。问:遗产应如何分割?法律根据何在?

(1)因五间房屋为韩某与韩君夫妻共有,故房管部门退还给韩家原房价款8000元中的4000元为韩某的遗产。(2)韩某所立的自书遗嘱未处分他人财产,也无违法之处,故韩某要求退还的房款中留给韩二1000元的遗嘱有效。(3)对于遗嘱未处分的3000元,可由下列人员进行继承:①韩君;②大儿媳,因其在丧偶后对公公韩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故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③长子养女,属代位继承人,继承其父的应继份额;④韩二,除作为遗嘱继承人继承1000元遗产外,还可以以代位继承人的身份对遗嘱未处分的3000元遗产参加继承,继承其父的应继份额;⑤韩某女儿因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故发生转继承的效果,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归她的法定继承人程泰、程晓和韩君共同继承。(4)对于韩某的4000元遗产分配如下:韩君600元;大儿媳:600元;养女:600元;韩二:1600元;程泰300元;程晓: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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