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锋系荣宁市钢厂业务员,已婚,有一女3岁。马锋因工作经常出差,在丹阳市联系业务时,与一饭店服务员刘娟互有好感。马锋谎称自己未婚,于2003年7月利用空白介绍信填写虚假内容与刘娟登记结婚。一年后刘娟生一子。久之,马锋之妻潘丽有所察觉,多次询问均被马锋否认。马锋恐夜长梦多,即生害妻之心。2007年6月某日,潘丽之友送给她两瓶雀巢咖啡,潘丽每日必冲饮一杯,说喝了提神。遇人来访,潘丽亦以咖啡待客。潘丽之友知潘丽如此喜爱咖啡,又送其两瓶,马锋即在又送来的两瓶咖啡中放入氢化物,以毒死妻子,且认为可以避免对自己的怀疑。2008年1月2O日,潘丽的父母从外地来探望女儿一家。潘丽在饭后即冲两杯咖啡,让父母饮用,造成其父母死亡。问:(1)马锋的重婚行为是否已过追诉时效?为什么?(2)刘娟的重婚行为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为什么?(3)潘丽误将父母毒死的行为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为什么?(4)马锋触犯的罪名是什么?
(1)马锋的重婚行为没有过追诉时效,因为重婚罪是继续犯,其时效计算应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而马锋的重婚行为一直处于继续状态。(2)刘娟的重婚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应承担刑事责任。重婚罪要求相婚者明知对方已有配偶,由于马锋的欺骗,刘娟不知其已婚。(3)潘丽误将父母毒死的行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她对父母的死亡既无故意又无过失,属于意外事件。(4)马锋触犯的是故意杀人罪和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