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男,31岁),舒某(男,22岁),2002年3月的一天,黄某邀舒某去外地抢劫他人钱财,并一同精心策划,准备了杀猪刀、绳子、地图册等作案工具,从本市流窜到邻市伺机作案,并在该地购买了准备作案用的两双手套。3月20日晚7时许,黄某、舒某在汽车站以100元的价钱骗租一辆豪华夏利出租车前往本市,准备在僻静处对出租车司机吴某夫妇实施抢劫。当车行至中途后,两被告人仍感到没有机会下手,又以50元的价钱要求司机前往他处。由于司机夫妇的警觉,向当地镇政府报案,两被告人的抢劫犯罪未能着手实行。黄某、舒某被抓捕后,对其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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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男,31岁),舒某(男,22岁),2002年3月的一天,黄某邀舒某去外地抢劫他人钱财,并一同精心策划,准备了杀猪刀、绳子、地图册等作案工具,从本市流窜到邻市伺机作案,并在该地购买了准备作案用的两双手套。3月20日晚7时许,黄某、舒某在汽车站以100元的价钱骗租一辆豪华夏利出租车前往本市,准备在僻静处对出租车司机吴某夫妇实施抢劫。当车行至中途后,两被告人仍感到没有机会下手,又以50元的价钱要求司机前往他处。由于司机夫妇的警觉,向当地镇政府报案,两被告人的抢劫犯罪未能着手实行。黄某、舒某被抓捕后,对其准备作案工具、图谋抢劫出租车的事实供认不讳。问:对黄某、舒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黄某、舒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企图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驾驶的出租车,并为实施抢劫而准备工具,创造条件,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准备实施抢劫行为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预备,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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