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男,53岁)为某村村民,2005年7月,陈某与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成为该公司承建的科威特228项目工地员工。同年12月,陈某到达科威特工地,先期任工段负责人,后从事一般管理工作。因工作条件、生活待遇等问题,陈某对该项目工段经理部不满,遂于2006年10月17日下午在外出乘车时,与吕某(另案处理)等工地员工商量欲采取行动,当晚,吕某因与工人打架到项目经理部要该部经理王某交出凶手,引起上百人围观、起哄,陈某乘机煽动工人闹事。率众将王某带往中国驻科威特大使馆,途中先后引来300余人围观,被当地警察阻止。陈某还向围观群众散布谎言,歪曲事实,阻止工人上工。此次事件给建筑公司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问:对陈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陈某为发泄自己对公司经理部的不满,致公司无法正常生产、经营,扰乱了企业的生产秩序,给企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并在国际上造成恶劣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虽然被告人陈某所犯罪行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处刑,但其行为在国际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后果严重,仍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