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2003年11月至2005年7月任河北省某市公安局副局长兼刑警大队队长。2004年1月份,该市公安局在侦办一起涉嫌非法拘禁案和涉嫌绑架案时,发现受害人王某某等人涉嫌du博罪分别立案侦查。王某某在闻讯市公安局对其进行抓捕后,通过他人转托市公安局民警刘某某为其疏通关系。刘某某受托后,分别找到李某某说情。李某某违反规定私自指派办案人员收取王某某赌资2万元、保证金1万元后,对王某某取保候审。2004年4月,该市检察院审查非法拘禁和绑架案时退卷,要求公安局补充侦查依法追究王某某等人涉嫌du博罪的刑事责任,李某某在听取案情汇报后,告知办案人员将由其本人与检察院进行协调。2004年9月20日,应刘某某要求,李某某擅自决定退给王某某保证金1万元,并未再采取任何强制措施,致使王某某脱离公安机关监控。问:对于李某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本案中,公安机关办案中发现了du博犯罪并已立案侦查,后检察院已退卷明确提出要求追究du博罪,而李某某作为主管领导在有人说情的情况下,利用其分管刑侦的职务之便,没有追查起诉,违规退还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在客观上造成了取保候审的措施不存在。因此应当认定李某某的行为是对有罪的人作了不追诉处理,已经构成徇私枉法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