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固盗窃某单位仓库内存放的电线,被李某告发,司法机关将杨某抓捕归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3年。2010年11月6日,杨桌刑满释放,一直想伺机报复牵某。2010年12月12日,杨某找到其在公安局工作的表兄江某,谎称准备和朋友上山打猎,想借江某的枪用。民警江某即将自己的手枪借给杨某,并给了5发子弹。杨某拿到枪后,将子弹上膛,准备去杀害李某。在寻找李某的途中,杨某遇同学甲和乙。甲问杨某:“这么匆忙地去于啥?”杨桌答道:“李桌不是东西,害得我坐了3年牢.我找他算账去。”并掏出手枪晃了一下。甲、乙即上前劝阻杨某,劝他不要干蠢事。杨某不听劝阻,执意前行。乙冲上去想夺下杨某的手枪,在拉扯争夺中,杨某不慎扣动扳机,将旁边的甲某击中。杨某见状,即与乙一起送甲到医院抢救.甲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无效死亡。问:(1)杨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2)江某借枪给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
(1)杨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预备)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其故意杀人罪因处于预备阶段,故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甲的死亡,杨某属于过失,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在本案中,对杨某应以故意杀人罪(预备)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实行数罪并罚。其故意杀人罪为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2)江某构成犯罪。江某身为公安人员,擅自将手枪借与他人,且导致了严重的后果。根据《刑法》的规定.江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