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甲男(18周岁)与其女友乙女(15周岁)共谋欺骗乙的初中同学丙女(15周岁)外出打工,丙跟随甲乙二人来到某市。在某招待所,甲乙二人要求丙到发廊上班(卖淫),丙不答应。甲乙二人采用打耳光等方式逼迫,丙仍不从。甲经过乙的允许,将丙强奸,并称丙若不答应,还会叫其朋友过来强奸丙,丙被迫同意二人的要求。第二天下午,甲一人将丙送到其熟悉的某发廊,将丙交给发廊老板后离开。十多分钟后,丙谎称出去买东西而逃离并报警。警察将还在招待所的甲乙二人抓获。 请分析本案甲、乙二人是否成立共犯、构成何罪及其停止形态。
(1)本案甲乙二人成立共犯,因为二人在主观上有共同的犯罪意思,客观上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可以在强奸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2)甲构成强迫卖淫罪一罪。强奸行为不另外构成强奸罪,不实行数罪并罚,只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甲的强迫卖淫罪成立既遂,本罪不以被害人实际从事卖淫活动为既遂条件,只要强迫卖淫行为已经实施完毕即可。 (3)乙构成强奸罪。乙虽是女性,不能单独成立强奸罪的直接正犯,但可以与其他男子构成强奸罪的共犯。乙的行为虽然是强迫卖淫行为的一部分,但根据《刑法》的规定,不构成强迫卖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