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县城开了一家礼品店。2007年6月15日,邓某与李某来到该店,准备买一件礼品送给朋友。张某让邓某先看下哪件比较合适,并提醒他选的时候注意别碰坏了东西,否则就要赔偿。邓某在挑选物品的过程中,不小心将一个花瓶碰到地上摔碎。张某于是要求邓某赔偿其损失400元,而邓某则认为花瓶摆的过于靠边,责任不在他,拒绝赔偿。张某于是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邓某赔偿其400元。因当时店里只有张某、邓某、李某三人,唯一能作证的只有李某,且李某即将出国,目前正在做准备工作,因此张某未能找到李某为该案作证。因此,张某在起诉后请求法院在开庭审理前收集李某的证言。为避免日后获得李某证言可能出现更多的困难,法院依张某的申请及时保全了李某的证言,向其询问了当天花瓶摔碎的情况。问:(1)什么是证据保全?(2)证据保全的适用情形?(3)法院采取证据保全的动因有哪些;以及该案采取的是哪一种动因?
答:(1)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等应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措施固定该证据。 答:(2) 1、证据有灭失的可能性。这是指证据有灭失的客观可能性,例如具有证明作用的物品即将变质、腐烂或消失等。 2、证据有难以取得的情况。这是指不立即提取,以后就难以调查收集相应的证据。本案中,法院采取证据保全的情形属于第二种,即作为本案唯一证人的李某即将出国,以后要获取的证言将会有很大困难。 答:(3)人民法院采取证据保全的动因有两个:1、当事人提出申请; 2、法院认为有必要而主动依职权保全证据。本案中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动因是第一种,即依原告的申请而对李某的证言予以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