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5月底,许某的朋友赵某到驻马店市找到许某,要许某借个军车帮他往武汉贩运香烟,并讲明要贩运两三趟。同年6月20日,许某发现济南军区某血站内停放着一辆北京牌吉普车,遂起盗车之念。6月21日晚ll时许,许某窜至该血站院内,拉开吉普车窗玻璃,打开车门,用随身携带的点火开关将车启动开出。当晚,许某将车开到驻马店市前进影剧院旁的一私人住宅区处隐藏。次日,为防失主认出,许某借得一地方车牌将军用车牌换下,并将车的备胎及车内坐套去掉,欲将车开出驻马店市后再换上军用车牌。当天下午5时许,许某开车行至驻马店地区运输公司三车队附近,看到血站的一辆军车迎面驶来,即弃车逃跑。后被血站人员抓获,并移交给公安机关。此后,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被告人许某犯有dao qie罪向驻马店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院提交了被盗军用汽车的照片,要求被告人许某辨认,许某对此表示认可。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许某的dao qie罪名成立。问:本案中固定车辆的照片是否是物证?为什么?
物证的形式多种多样,有的不易保存,有的体积大,如房屋、车辆、轮船、飞机等,或者微小,无法将其在法庭上展示。为此,采用拍照、复制模型等方式对这些物证进行提取,而在实际审判过程中以出示这些照片、模型的方式来代替对这些物证的直接展示。关于固定物证的照片、模型本身是否属于物证,学界却有不同的观点。教材认为,对于某个物证的拍照或制作的模型,只是固定和保存物证的一种方法,作为物证的仍然是原来的物品或痕迹,而不是照片或模型,且现场照片应当属于现场勘验笔录的组成部分,因为物证具有不可替代性,只有那些与案件事实直接发生关系的物品或痕迹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也只有这些原物才能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