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4月1日,河南省舞阳县城周贵林与于西朋因房屋纠纷发生争吵,进而厮打。后于西朋住进舞阳县某医院。5月8日,舞阳县公安局法医门诊鉴定:西朋为轻伤。于西朋一纸诉状将周贵林诉至舞阳县人民法院。舞阳县人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周自有办理此案。因周贵林不服县公安局的法医鉴定,提出到漯河市中级法院法医鉴定部门重新鉴定,承办人周自有向领导汇报后,5月10日委托市中级法院进行鉴定。漯河市中级法院法医鉴定论为:于西朋为轻微伤。被告人周贵林不服,又提出到省级鉴定部门进行鉴定。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承办人于11月9日又一次制作委托书对于西朋的伤情进行了第三次鉴定。11月1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中心作出了“于西朋为轻伤”的鉴定结论,舞阳县人民法院依此鉴定结论决定逮捕周贵林。周贵林仍不服省高级法院法医作的轻伤鉴定,要到公安部进一步鉴定。问:结合本案,分析我国鉴定体制的弊端及其完善措施。
我国鉴定体制的弊端有:(1)鉴定机构分散。公安司法机关和社会中介机构都可以进行鉴定。(2)启动权主体不明确,没有尊重当事人意愿。(3)按照行政级别确定鉴定效力高低;(4)重复和冲突。完善措施是:(1)鉴定机构适当集中,社会鉴定机构实行自律管理;(2)协调启动权中的公安司法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3)按照鉴定的程序、设备、方法等科学因素确定鉴定结论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摆脱行政化趋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