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某地购进了属国家一级保护的珍稀动物羚羊皮250张,打算转卖给王某,双方用手机约定10月10日在王某的家中交货。按事先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由张某乘坐马某的出租面包车将货物运到王某的家中。当张某叫马某卸货时,马某才发现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皮革,于是表示自己不参与此事的立场。在张某刚将货物搬下车时,公安人员突然出现在现场,并且将张某、王某和马某三人一起抓获,同时扣押了面包车和张某的手机。经讯问,张某、王某供述了自己的贩卖珍稀动物皮革的事实,马某也将本人运送货物的情况作了陈述。问:(1)本案中,公安人员调查收集到了哪些种类的法定证据?理由何在?(2)在上述证据中,哪些是直接证据?哪些是间接证据?理由何在?
在本案中,公安人员收集到如下证据:(1)物证:羚羊皮250张、面包车、王某的手机;(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张某、王某对自己贩卖珍稀动物皮革事实的供述;(3)证人证言:马某有关本人运送货物情况的陈述。在上述证据中,第(1)个证据是间接证据,因为他不能单独证明张某、王某贩卖珍稀动物皮革的主要案件事实;第(2)、(3)项证据是直接证据,它们可以单独证明张某、王某贩卖珍稀动物皮革的案件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