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3月15日某省天衣县红光农场的职工傅庆祥失踪。3天后,在该厂院内中部的一口枯井里找到了傅的尸体。第一现场为死者的值班室。由于3天后才发现尸体,第一现场已遭破坏,地面上的足迹重叠多样,提取价值不大,侦察人员对此便没予重视。在距中心现场约400米远的路旁发现了死者的空钱包。根据现场勘查和尸体检验结果分析,傅庆祥是在3月15日19时至21时入睡后被杀害,案件性质很可能是图财害命。但是三个嫌疑对象先后被排除,侦察工作陷入僵局。侦察人员决定对第一现场重新勘查,尤其注意现场重叠的足迹。第一现场为土质地面。侦察人员意外地发现在浮土下面坚硬的地面上还有足迹。采用风吹法把浮土清除后,在地面上发现了两种足迹,方位均在作案的位置上。这两种足迹是踏在潮湿的泥土上干涸后形成的。据了解,死者傅庆祥有个每天睡觉前都要洒水扫地的习惯。据此可断定,这两种足迹是傅死前洒水扫地后所留。经比对,两种足迹有一种是傅庆祥本人的棉胶鞋所留,另一足迹则有可能是案犯所遗留的。经认真工作,确认现场另一种足迹系该场职工林庆江的高腰翻毛皮鞋所留。林平时表现不错,案发后不但没有被列为嫌疑对象,场领导还指派他保护现场,并负责安排办案人员的生活。侦察人员找林谈话,林说脚印是他的,是听说老傅头死了进屋去看时留下的。林的足迹究竟何时所留,侦察人员决定采取实验的方法,选择与林庆江身高、体重相同的人,穿同样的鞋在现场地面洒水后,每隔半小时踩一次,拍下照片,然后将各个时间拍的照片逐一与现场足迹照片进行比对。经过36小时的连续实验,结果表明;洒水后1至2小时内踩的足迹造型反映出的特征与现场遗留的足迹完全相同;超过了3小时,立体感不明显;4小时之后,立体感消失。到36小时,连花纹都反映不出来了。实验证明,林庆江的足迹不是17日留下的,而是15日晚傅庆祥洒水后不久留下的。侦察人员结合其他证据查明林庆江是凶手。问:(1)在本案中,侦察人员在审查判断林庆江足迹时,采用了哪一种方法?(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侦察人员在采取这种方法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侦察人员采用了实验法,即重现案件事实发生过程的方法。本案中,侦察人员连续36个小时的实验,是为了重现林庆江脚印的形成时间和过程,据此发现了林庆江陈述的可疑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察人员在采取实验法时应当注意如下事项:(1)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批准;(2)不得采取任何可能造成危险或者有伤风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