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雪峰在向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起诉时称:他在担任哈尔滨市斯特郎斯保龄球有限公司(1;2qF简称保龄球公司)总经理期间,因公司资金紧张,公司董事长裴飞铉以公司名义于1997年12月30日、1998年3月27EI两次向其借款26万元,并分别立有欠据。1998年4月,保龄球公司现任董事长闵炳镐在欠据复印件上签字确认,加盖了公司公章并约定了利息。此后,保龄球公司一直没有归还此款。裴雪峰向法院起诉时没能提供欠据原件。因为,1998年5月,也就是保龄球公司确认这笔债务一个多月后,到哈尔滨市公安局十处报案,称裴雪峰私刻单位公章、伪造欠据。十处立案后,民警找到裴雪峰,要求其提供欠据原件去做鉴定。拿到欠据后,民警写了“欠据的原件在市公安局十处一科”的收条,并签上了名字。此后,欠据下落不明。南岗法院以原告提供不出欠据原件为由,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告上诉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欠据原件在公安局,查寻不到责任不在原告,原告拥有欠据原件的事实成立;保龄球公司现任董事长在欠据复印件上签字是对欠款的追认。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保龄球公司偿还上诉人借款并按约定给付利息。保龄球公司又以原告没有提供欠据原件为由申诉,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已决定再审。作为本案重要证据的欠据到底在哪里?十处的办案民警称,他们拿到欠据的当天下午当事人双方就和解了,他们就把欠据归还给裴雪峰,但没有让他写收条,也没有将民警写的收条收回。问:试分析本案中办案民警违反的调查证据要求,及有关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将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欠据)丢失,违反了妥善保管证据的要求。因此导致当事人债权得不到支持,公安机关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民警没有证据证明将此欠据退还给裴雪峰,因此欠据丢失的法律责任应当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承担,赔偿当事人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