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诉称,赵某于2008年1月向自己借款10万元,口头约定1年期满即归还。后赵某于当年10月归还了5万元,另有5万元未还。现1年期限已满,向赵某索债未果,遂诉至法院。为此,孙某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有赵某签字的“欠条”,上面无抬头(即无欠条或借条字样),主要内容为“赵某还欠款5万元”,最后有赵某的签字和日期。赵某则辩称,自己确实向孙某借过钱,但不是10万元而是5万元,已于2008年10月全部归还。赵某提出,孙某提供的上述“欠条”中的“还”字应读为“还款”的“还”,而不是“还有”的“还”,故实际上不是“欠条”而是“还款条”。当初自己写这张条时没有意识到会发生歧义,没有想到现在孙某恶人先告状。请问:
(1)本案中的证据属于本证还是反证?请说明理由。
(2)本案中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请说明理由。
(3)若你是本案的主审法官,你会怎么处理此案,并请说明理由。
1、本案中的证据属于本证还是反证?请说明理由。
属于本证。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出的用以证明自己主张事实的证据,称为本证。如原告主张被告应返还逾期借款,他向法院提交的被告书写的借条即为本证。
2、本案中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请说明理由。
间接证据。证据无抬头,单个证据无法直接证明主要待证事实。
3、若你是本案的主审法官,你会怎么处理此案,并请说明理由。
让双方提供交易证据。现金交付的要说明现金来源、现金交付时间、地点,有无人员见证等等,如果银行转账,那么提交相应的转账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