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李某将一套自有房屋出租给张某,双方签订了书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2年,即自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但双方并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2012年10月,张某将该房屋转租给赵某,但未得到李某的同意。2013年1月,李某在来通知张某的情况下,将租赁房屋出卖给了不知情的刘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事后,张某向法院请求确认李某和刘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问:(1)李某与张某签订的租赁合同未经登记是否有效?为什么?(2)对于张某将房屋转租的行为,李某可否解除租赁合同?为什么々(3)张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P156~157)(1)有效。通说和我国的司法实践都认为登记备案不过是一种管理手段,对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没有任何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可以。《合同法》第224条第2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3)不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