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2013 年3 月,甲企业向中国建设银行A 市支行贷款2000 万元,贷款期限为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并对利息、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甲企业将自己的一栋培训楼和一栋办公楼作为抵押。抵押合同约定,如果甲企业不按期清偿贷款,则该办公楼及培训楼将由A 市支行变卖,以清偿贷款。随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到2014 年4 月1日,甲企业只归还了500 万元贷款本金及部分利息。A 市支行对甲企业催要后,甲企业仍然不能清偿。2014年7 月,A 市支行与甲企业协商行使抵押权,拟将甲企业的培训楼、办公楼变卖给乙公司,用所得款项清偿所欠银行的全部债务后,剩余部分归甲企业。为此,三方共同签订了协议。乙公司购买该培训楼及办公楼后,计划拆除并进行重新开发,但由于乙公司资金不足,故打算与丙公司进行合作,由乙公司提供土地,丙公司提供资金并负责项目管理,房屋建成后双方按照4 :6 的比例进行分配。乙公司与丙公司合作过程中,由于乙公司未能按期办好土地使用的有关手续,影响了房产项目的开发,双方由此产生纠纷而诉至法院。法院审理中查明,甲企业使用的土地最初依划拨方式而获得。问题:(1)甲企业与A 市支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3分)(2) 如果甲企业还有其他债权人的到期债权,那么,除甲企业的贷款本金之外,对于2014年4月到2014年7月的贷款利息,以及甲企业未能按期还款产生的违约金,A市支行能否对变卖培训楼及办公楼的款项优先受偿? 为什么? (4分)(3) 乙公司与丙公司合作是否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为什么? (4分)
(1)甲企业以自己的培训楼和办公楼进行抵押,其抵押合同有效。(1分)因为其培训楼和办公楼并非属于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可以用于抵押;(2分)
(2)A市支行作为抵押权人,对甲企业在2014年4月到2014年7月的贷款利息及违约金拥有相对于其他普通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2分)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不仅及于主债权,而且还及于利息、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2分)
(3)不能。(1分)乙公司与丙公司合作的土地最初是通过无偿划拨方式而产生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无偿划拨取得的土地只有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分)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才能进入市场交易。(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