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在甲市有一套价值200万元的别墅用于自住,2018年8月1日,由于急需资金,钟某向唐某借款100万元,借期1年,为保证到期还本付息,钟某将别墅抵押給唐某,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2018年9月1日,钟某将甲市别墅以180万元价格出售给李某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李某于当天付清了房款,双方约定:钟某于2018年10月1日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登记。同年11月25日,钟某向胡某借款100万元,并将自己位于乙市价值180万元的某乡镇企业的一块空地抵押给胡某,双方11月27日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2019年1月10日钟某以乙市乡镇企业的厂房作为抵押向银行借款150万元,借期I年,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2019年2月1日钟某在乙市乡镇企业的空地上新建了一个小型的车库用于停放车辆。问题:(1)钟某是否可以将已抵押的别墅出售给李某?并说明理由。(2)2018年10月1日,李某取得A市别墅所有权应履行何种程序?(3)胡某是乙市乡镇企业的抵押权人吗?为什么?(4)若2020年1月10日钟某对银行的债务到期不能偿还,银行是否可以就乡镇企业的厂房及新建的车库变卖所得的所有价款优先受偿?为什么?
(1)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尤男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本案中,钟某与唐某没有就抵押的别墅另行约定,因而,钟某可以将已抵押的别墅出售给李某。(2)2018年10月1日,钟某应当及时通知唐某,并与李某共同到别墅所在地的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买卖双方共同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3)不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该案中,钟某以位于乙市的某乡镇企业的空地作为抵押,抵押权不成立。(4)不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