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于2018年5月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用于自住,该经济适用房于同年7月交付使用,小区第一届业主大会于2018年9月1日成立。2019年2月,甲因工作表现突出,被单位选送出国学习半年,于是甲将住房出租给乙,租期为5个月。2019年8月甲学成回国,同年11月,因一名业主委员会委员丙严重不作为,在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上,过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罢免丙,该部分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五分之三.甲报名参加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并顺利当选甲当选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后,积极了解业主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提交方案,推动小区停车场的改建。
问题:
(1)甲是否可以将住房出租给乙,为什么?
(2)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大会决定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条件是什么?丙是否可以被罢免?
(3)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了解业主意见和建议的职责属于业主大会还是业主委员会?
(4)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甲提交的改建停车场方案通过的条件是什么?
(1)不可以。因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不满五年或者在未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出租,甲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时间不满五年且未取得完全产权,所以不能出租。
(2)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大会作出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对丙的罢免,经过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且该部分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五分之三,业主人数和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比例均超过法律规定,所以丙能够被罢免。
(3)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该职责属于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之一是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改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决定应当通过业主大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所以,甲的改建方案需在业主大会中获得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