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单独拥有厂房B,该厂房评估价值为2000万元,另与乙企业和丙企业共同共有厂房A。2020年1月,乙企业准备将厂房A进行改造装修,添置新的附属设施。经查,甲、乙、丙三个企业事先没有约定厂房A的处理方式。乙企业征求甲企业和丙企业的意见,甲企业表示同意,但是丙企业不同意。2020年2月20日,甲企业为添置新设备分别与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向工商银行贷款1000万元,向建设银行贷款500万元,均以厂房B提供抵押,约定贷款期限为1年,后甲企业与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分别于2月26日和2月27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21年2月20日,两项贷款同时到期,甲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欠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分别为1070万元和535万元,经协商,甲企业将厂房B变卖,所得价款为1300万元,用于清偿上述债务。问题:()乙企业是否可以对厂房A进行改造装修,添置新的附属设施?请说明理由。(2)甲企业与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何时生效?请说明理由。(3)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的抵押权何时设立?请说明理由。(4)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的贷款应如何清偿?请说明理由。
(1)乙企业不能对厂房A进行改造装修,添置新的附属设施。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共同共有的不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乙企业决定进行重大修缮没有经过丙企业的同意,且当事人之间也没有任何约定,因此,乙企业不能进行重大修缮。
(2)甲企业与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均在2020年2月20日生效。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3)工商银行的抵押权在2020年2月26日设立,建设银行的抵押权在2020年2月27日设立。根据法律规定,以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4)应该先清偿工商银行1070万元贷款,剩余的230万元清偿建设银行贷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同一物上并存数个抵押权,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本案中,工商银行于2020年2月26日办理抵押登记,建设银行于2020年2月27办理抵押登记,工商银行的抵押登记在先,因此,应先清偿工商银行贷款,后清偿建设银行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