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许某因盗窃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在侦查机关告知许某所享有的权利后,许某委托了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张某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办理委托手续的过程中,张某宣传自己和法院院长是好朋友,并承诺如果让其担任辨护人,定可以减轻处刑罚,许某表示同意。在为许某提供法律帮助的过程中,张某多次替许某传递信件和财物,并向其透露案件的有关信息。2014年2月13日,检察机关以盗窃罪对许某提起公诉。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由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律师张某认为再辩护也无济于事,便拒绝继续为许某辨护。2014年4月10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问:本案中,律师张某有哪些不当行为?请简要要分析。
(1)张某宣传自己和法院院长是好朋友,并承诺如果让其担任辨护人,定可以减轻处刑罚的行为,属于向委托人明示其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以排斥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禁止不正当竞争的执业行为规范。(2)张某在会见中多次替许某传递信件和财物,并向其透露案件的有关信息。该行为违反了律师会见被追诉人不得私自为犯罪嫌疑人传递物品、不得通过传递信函为犯罪嫌疑人串供创造条件,不得将通讯工具借给犯罪嫌疑人使用,不得进行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的义务。(3)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继续为许某辨护违反了《律师法》中有关律师与委托人的行为规范的规定。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没有正当、合理的理由,一般不得无故拒绝辩护,即2009年施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9条的规定事项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