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刘某,男,1983年7月生。2002年1月9日,刘某在县城里的网吧上网玩游戏,中午因为费用问题与网吧老板李某发生激烈争执,被李某等人打了几下耳光,刘某怀恨在心,伺机报复。当晚23时许,刘某将事先准备好的汽油洒在网吧的木质大门、窗户上,用打火机点燃。由于网吧出口已被大火封住,导致正在上网的人员中3人死亡、10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市公安局立即组织侦查人员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于2002年1月30日将刘某刑事拘留。刘某的律师张某请求会见刘某,但侦查人员以侦查阶段无权委托辩护人为由予以拒绝。案件经起诉后于2002年4月6日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刘某律师张某经法院许可会见了被告人,会见时人民法院派员在场监督。在法庭审理中,刘某提出拒绝律师张某的辩护,法院遂准许其自行辩护。 问:本案中,司法机关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利上存在哪些问题?
(1)公安局在其进行的诉讼程序中的违法之处有:侦查阶段中,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由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并提供服务; (2)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的违法之处一:律师在审判阶段会见被告人,无需事先获得法院的许可,人民法院无权派人到场。 (3)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的违法之处二:本案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死刑,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必须有律师出庭辩护,法院不应准许其自行辩护。如果刘某拒绝张某辩护,应当由刘某另行委托律师或由法院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