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因故意杀人罪,被A地检察机关批准,并由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在侦查机关告知李某所享有的权利后,犯罪嫌疑人李某委托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某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办理委托手续的过程中,张某声称自己和法院院长是好朋友,并承诺如果让其担任辩护人,定可以减轻刑罚,但要私下额外收取5万元费用。李某表示同意。在为李某提供法律帮助的过程中,张某多次替犯罪嫌疑人李某传递信件和财物,并向其透露案件的有关信息。2010年2月13日,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李某提出公诉。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由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律师张某认为再辩护也无济于事,便拒绝继续为李某辩护。2010年4月10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问:律师张某在本案中违反了哪些执业纪律?
(1)律师不得违反职业纪律接受当事人私自的送礼。 (2)在案件判决之前,律师不应当许诺案件判决结果。 (3)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也不得为犯罪嫌疑人串供或隐藏证据,更不得帮被告人做伪证。 (4)未经当事人同意,拒绝为其辩护。 (5)律师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将案件信息透露给任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