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23日晚,被告人黄某与女友刘某在同村的王三梅家打牌。打牌过程中,黄、刘二人发生了口角,后两人一同回到同居的住处。第二天早上9时许,黄某离开该住处。上午10时30分左右,刘某的父亲上楼查电话线时,发现刘某已经被害。后经法医鉴定:刘某系被他人扼勒颈部并用单刃刺器刺伤左颈部致机械性窒息合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死亡时间约为2008年10月24日凌晨1时许。公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起诉黄某(黄某不承认杀死刘某),证据部分如下:(1)证人刘某的父亲、王三梅证明黄、刘二人发生口角事实。 (2)现场勘验:刘某遇害的现场位于二楼的西侧,为一室一厅居室,门锁完好,无撬压痕迹;室内的厕所外窗开启,纱窗关闭,未见攀爬痕迹。卧室西侧、南侧窗户均为铝合金推拉窗,未见攀爬痕迹。 (3)鉴定结论:刘某死亡时间为当日凌晨1时到2时之间。问:作为本案辩护律师,应当如何为黄某进行法庭辩护?
(1)律师应当分析本案中哪些属于关键证据,哪些属于间接证据; (2)律师作为被告辩护人,应指出检察官在证据上的漏洞与不足; (3)律师必要时应申请法院鉴定,以查清事实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