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湖北籍男子申某与其妻陈某于2003年起在苏州市吴中区打工,2008年1月16日,陈某因妊娠合并贫血等病,住吴中区人民医院,并于当月19日出院。住院期间,医院向陈某输入400毫升血,该血由苏州红十字中心血站向靖江血站购进。2008年1月27日,陈某回老家湖北省南漳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其间又输血1250毫升,并注入20%血红蛋白50毫升。2010年7月,陈某到苏州后感到身体不适,后经苏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检测,陈某的抗HIV呈阳性,其后又经江苏省艾滋病检测中心确认为艾滋病感染者。2010年9月28日,原告起诉被告吴中区人民医院,认为其艾滋病感染是因被告吴中区人民医院的输血所导致。 问: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在出庭诉讼时应当如何进行证据调查与举证证明?
本案属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所以,律师接受委托之后,只需要证明原告在吴中区人民法院就诊即可,不需要证明原告患艾滋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