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男,1988年5月出生。李某,男,1993年3月出生。2009年6月,张某找到李某提出要李某帮忙实施抢夺,两 人做如下分工:李某骑摩托车,张某坐在摩托车后座上伺机动手。2009年7月的一天,李某骑摩托车带张某来到一繁华路段,张某趁一行人不备抢其公文包遭对方奋力反抗,张某遂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将该行人戳伤,并与李某一同逃离犯罪现场。李某回家后神色慌张引起家人怀疑,在家人劝说、陪同下到公安局自首。公安机关根据其供述抓获张某并缴获赃物。检察院将张某、李某以抢劫罪向某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假设张某、李某均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为二人指定辩护律师,为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本案中,人民法院应当为被告人李某指定辩护律师,因为李某1993年3月出生,案发时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张某因案发时已满18周岁,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为其指定辩护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