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许某因盗窃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在侦查机关告知许某所享有的权利后,许某委托了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张某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办理委托手续的过程中,张某宣传自己和法院院长是好朋友,并承诺如果让其担任辩护人,一定可以减轻处罚,许某表示同意。在为许某提供法律帮助的的过程中,张某多次其许某传递信件和财物,并向其透露案件的有关信息。2014年2月13日,检察机关以盗窃罪对许某提起公诉。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由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律师张某认为再辩护也无济于事,便拒绝继续为许某辩护。2014年4月10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问:本案中,律师张某有哪些不当行为?请简要分析。
(1)张某选成自己和法院院长是好朋友,由其代理可以为许某减轻刑罚的行为,属于向委托人明示其与私法机关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以排斥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禁止不正当竞争的职业行为规范。 (2)张某在会见中,多次替许某传递信件和财物,向某透露案件有关信息。该行为违反了律师会见被追诉人不得私自为犯罪嫌疑人传递物品、不得通过传递信函为犯罪嫌疑人串供创造条件,不得将通讯工具借给犯罪嫌疑人使用,不得进行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的义务。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拒绝继续为许某辩护违反了《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基于其工作任务和职责,在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