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王某驾车以60公里时达行驶.突遇刘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王某紧急利车,刘某在车前倒地受伤。刘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疗效一般,留有一定后遗症。之后,双方就王某开车是否撞倒刘某,以及相关赔偿事宜发生争执,无法达成协议。刘某诉至法院,主张自己被王某开车撞伤.要求赔偿。刘某提交的证据包括:事发地某区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该认定书没有对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开车所致作出认定).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等。王某提交了自已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车与刘某倒地后状态的视频资料。图像显示,刘某倒地位置与王某车距离1米左右。王某以该证据证明其车没有撞倒刘某。
问题:
(1)分析本案所列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属于哪种证据。
(2)分析本案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1)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是书证;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是书证;处方(复印件)是书证;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是书证;视频资料是物证。
(2)原告刘某应对其主张的被王某撞伤的事实(侵权行为)、产生的医疗费(损害后果)以及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被告王某应当对其车没有撞倒刘某(免除责任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