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拒绝公证的程序规则。
(1)不予办理公证的,由承办公证员写出书面报告,报公证机构负责人审批。(2)不予办理公证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3)不予办理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根据不予办理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部分或全部收取的公证费。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