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张某在一次车祸中去世。其子张甲向公证机构申请继承公证,并提供了张某的遗嘱要求继承全部遗产。公证员李某出具了公证书。张甲继承后大肆消费,将遗产挥霍殆尽。某日,张甲的弟弟张乙得知遗嘱是伪造的,因此要求公证机构及李某承担公证民事法律责任。经审查,受理机关判定公证机构与公证员李某承担公证民事法律责任。
问题:
(1)除了当事人或公证利害关系人可以启动民事赔偿程序,是否存在其他启动的途径?
(2)李某认为自己已经尽了合法的审查义务,并不存在过错,其能采取什么救济手段?
(1)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协会对公证工作的例行检查时发现公证文书存在错误以及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发现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或者认为公证文书确有错误,依职权作出裁定。
(2)对受理机关作出的裁决不服的,公证员李某可以在法定期限里依照法定程序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的,依法提起上诉或者申诉,充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