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张某雇佣李某打扫房间卫生。李某乘电梯下楼倒垃圾的过程中,垃极袋中的玻璃碎片将邻居王某划伤。王某起诉要求赔偿。诉讼中,王某主张张某和李某明知垃圾袋中有玻璃碎片却来采取相应防护播施而导致玻璃将自己划伤,要求赔偿为此产生的医疗费1300元、交通费200元、误工损失500元。被告张某辩称,受害人王某明知李某提着垃圾袋,仍然故意和李某嬉戏打闹,应当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
问题:
(1)本案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应当由谁承担证明责任?
(2)本案当事人可以通过何种证据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
(1)原告王某应对其主张的被李某的玻璃碎片划伤的事实(侵权行为),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损失等事实(损害后果),以及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
被告张某应当对受害人王某故意和李某嬉戏打闹(受害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是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事由)承担证明责任。同时由于接受劳务方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则,故张某、李某是否有过错的事实不是本案证明对象,无需证据证明。
(2)原告王某可以提供电梯内的监控录像、电梯内其他乘客以及小区物业管理人员的证言来证明自己受到李某垃圾袋中的玻璃碎片伤害;可以通过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处方、医疗费发票、出租车费发票、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纳税证明等证明医疗费、交通费、误工损失等损害后果以及因果关系。被告张某可以提供电梯内监控录像、电梯内其他乘客的证言等证明受害人王某和李某嬉戏打闹这一免责事由。